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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去年“五一”期间,各大商家纷纷推出诱人的促销活动。消费者朱女士在装修了新房后,准备购置家用电器,便到某连锁电器商城挑选,经导购热心推介,消费者预付了3.2万元。当日,消费者现场购买了金额0.98万元空调、热水器等家电,对于其它家电表示需再考虑。后因种种原因,消费者不再购买,要求退还余款。可该商场导购员为了“业绩”,以各种借口拒退,强烈要求消费者继续购买。经多次讨要未果,消费者于2024年9月向消协投诉。
【案例评析】“黄金周”期间正值消费旺季,很多商家会推出如“打折促销”“满减赠送”“预存折扣”等促销活动,消费者面对此类活动时要科学理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买卖交易的时候,双方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交易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强制消费,是未经消费者同意强加于人的,比如到餐馆吃饭给你要消毒费,未经同意给你用收费的餐具,这种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侵权,应付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返还消费款,或赔偿由此造成的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等。
【案情简介】2024年3月,市民张女士和盛先生分别接到电话,称他们是某超市会员,可去超市楼下的康佳电脑销售部免费领取礼品。在领取大米、眼镜等礼品后,该销售部又推销了康佳状元一百分学习机,并声称学习机免费领。在领取了学习机后,销售人员又称学习机里的课程很好,需要花钱来买。心动之下,各自花了2799元。事后,他们感到受了“免费”的诱惑。于是,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商家表示退款需要走流程。三天后,他们再来找商家,发现人走楼空。无奈之下,投诉至县消协。
【案例评析】“天上不会掉馅饼”。现实中,一些商家背离会员服务的本质和初衷,一味追求利润“套路”收割消费者,大幅降低了消费者的消费感受和体验。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频发的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跑路事件,受到社会关注。由此,“职业闭店人”一词成为舆论焦点。《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作为柜台的出租方某超市,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由于定制家具产品本身特点、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店面往往只能看到样品或图纸,一旦遇到合同约定不清,极易产生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提出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消协的投诉中,消费者反映商家虚假宣传、延迟发货、货不对板、售后推诿等问题较为突出。
【案情简介】2024年4月份,市民弓先生在一家星级酒店预定了11月2日婚宴,并交了6000元定金。临近婚期,却得知婚宴场地改为其他厅。因场地在空间、条件等差距明显,且为筹备婚礼做了准备。消费者弓先生坚持按婚宴预订合同履行,而酒店方虽承认在合同履行上有过错,系店内员工操作失误导致重复预订,但前文服从后文,针对消费者弓先生的要求无法满足。因协商不成,弓先生于10月22日投诉至消协,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相应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评析】司法实践中,类似的还有“一车二卖”“一房多卖”等情形。通常的做法,除法规规定以核准登记公示为准外,则按合同先后顺序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做出判断,其他不能履行则只能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违约处理。依据《民法典》等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现实中,在中国传统文化里结婚仪式有着特殊意义。如酒店方未能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所造成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消费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消费者吕某因家中的某知名品牌洗衣机发生故障,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一个“**品牌400售后服务电话”的联系方式,拨通后被告知需通过指定维护平台报修。随后,吕某与该平台联系,按要求登录某APP小程序并预付维修押金270元。次日,维修人员上门检修,需另收费400余元。因维修成本高,吕某仅支付上门检查费20元,想终止服务。事后,吕某申请退款,却发现小程序无法操作,平台联系电话也无法接通。
【案情简介】2023年5月,消费者王先生在某汽车贸易公司花费19.1万元购买了一辆燃油车。购车时,商家承诺赠送5年10桶机油,作为购车福利在合同中作了标注。次年3月首保时,却被告知需额外支付500多元机油升级加量费。对此,商家称,赠品机油系杂牌,每桶容量仅1升,而常规保养需使用4升品牌机油。若王先生坚持使用赠品,需多次积累才能凑足单次保养用量;若想一次性完成保养,则需补差价升级机油。王先生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拒绝支付费用并要求规范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评析】“赠送”“免费试用”是商家惯用的促销手段。依据《消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保条例》明确了赠品等也属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范畴,价格免费不等于责任免除,经营者负有保证赠品安全性、对瑕疵赠品承担告知义务等。赠品也在“三包”内,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有义务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同时规定,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时消费者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赠品虽是无偿赠送,但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权益依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案例评析】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从近年来消费者对快递业的关注焦点和投诉情况看,关于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的投诉较为集中。因运输不当引起快递物品损坏,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且本案中,物流公司未对易碎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的金额。根据民法典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消费者未选择保价,只要能证明丢失或损毁快件的价值,就应得到相应赔偿。
【案例评析】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与游泳馆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消费者向游泳馆支付了培训费用,游泳馆也提供了游泳培训课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游泳培训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本案中,游泳馆虽说由于额偶从客观原因影响无法正常营业,但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今,很多游泳场馆都会推出月卡、季卡、年卡、次卡等优惠套餐,消协提醒,办理预付式游泳卡时切勿盲目,要事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项权责。并查看教练的资质,是否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否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案例分析】预付式消费对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部分商家不诚信、承诺不兑现甚至关门跑路等事件不断发生,近年来成为消费投诉高发区,严重阻碍消费信心。商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办理会员后,又以各种理由停业或转让会员,“换个马甲”卷土重来,导致消费者权益很难保障,容易引发群体性投诉。《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店铺转让,无论是原来的经营者,还是新接手的经营者,都有对预付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作为新店,不能将未对拟受让店铺的经营情况全面调查即接手的商业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建议创新有效监管模式,从源头防范商家“卷款跑路”风险发生,强化数据赋能和信用监管,激发消费潜能,破除预付式消费顽疾,促进预付式消费模式健康规范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